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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

  第六条 学校位于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牧野名城-河南省新乡市,占地1868亩,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住宿费根据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按600~1000元/生·年收取。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电话:0373-3029485,3029247,3029248 传真:0373-3035026

  E-mail:zsbgs@x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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