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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湘南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隶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423000;招生咨询电话:(0735)2653053、2653289、2653052、2653055、2653189;监督电话:(0735)2653031;电子信箱:xnxyzsb@163.com;网址:http://www.xnu.edu.cn。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就业情况、科学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合理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湘南学院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建队要求的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专业不服从调剂退档后的剩余计划,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计划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排序规则:考生文化和专业成绩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和拟录;湖南体育类专业考生拟录时按湖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音乐表演、护理学、旅游管理、舞蹈学和护理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投档成绩距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一本控制分数线下15分(含15分)内[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二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缴纳学杂费。学校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和财政厅核定标准,按学年进行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在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新生入学须知和张贴栏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考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复查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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