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保证新疆农业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新疆农业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 取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一批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试点项目的考生(排球),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汉语言招生计划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汉语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第二十条 报考新疆农业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结果不合格(含在复查期内违反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科办学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2号。高职办学地点: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和英国高等文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本科校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和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专业在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第二十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学费标准为:
高职:3300元/年;英国高等文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18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情况:我校针对本专科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中粮”奖学金、“天康”奖学金和“泰昆”奖学金。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生活费问题,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金、中粮助学金、“西部开发助工程”助学金、高彦明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临时补助金等助学金,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2714、0991-8762045、0991-8763007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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