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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三)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学校基本概况: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地处乌鲁木齐市,是乌鲁木齐市属唯一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与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至今,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秉承“面向市场,对接产业,服务地方,突出特色”的办学方针,依托现代服务业,凸显文化产业链,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现代服务业(第三产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乌鲁木齐职教集团龙头高职院校和自治区大学生(高职)就业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评估优秀单位。

  建设“特色鲜明、区内一流、西部领先、面向中亚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学校“十二•五”奋斗目标。为此学校积极服务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托地方产业布局调整升级,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努力推进学校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为新疆的建设与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网址:http://www.uvu.edu.cn

  联系电话:0991—8825404、8809512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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