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官方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重点人员以及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解读《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这也就是“口罩文明”。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在疫情防控中起着重要作用。2月5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在口罩资源紧缺情况下,科学指导选择和使用口罩,做好防护前提下,合理地减少过度防护。
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需要,按照中央指导组指示精神,防控组组织专家对不同人群预防新冠肺炎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职业暴露人员以及重点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指引的建议。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中、低风险地区,建议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建议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国家卫健委:官方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相关推荐
- 《中国日报》:对外经贸举行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服务保障工作总结表彰暨首场宣讲大会
- 理论研究 | 人民论坛网、宣讲家网:(张小锋)加强历史研究和学习,树立正确历史观
- 法学院党委举行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
- 央广网:(董秀成)发改委明确“限电不拉闸”“限电不限民用” 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 教辅党总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 青春榜样 | 曲纪琛:风物长宜放眼量
- 我校组织2021年秋季开学返校工作全要素演练及校园安全大检查
- 《人民日报海外版》:(对外经贸)来华留学生同心抗疫:见证中国力量 感受中国温暖
- 贸大代表队在第十届“中国WTO模拟法庭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
- 《北京日报》任敏记者为贸大学生做“新闻写作基本功”讲座
- 国情教育实践故事(三)| 在青岛,迈出职业生涯第一步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举行首席专家聘任仪式
- “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三讲之周光权教授专场举办
- 夏文斌校长带队为法学院“双一流”学科建设出“金点子”
- 第四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决赛顺利举行
- 我校师生收看学习2021年“双百”活动专场报告会
- 风雨支教路 难忘兵团情——我的支教故事②
- 国情教育实践故事(十一)| 深圳分团:再出发
- 《中华英才》:(黄勇)中国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同行者
- 国际学院组织“党史学习大家谈”系列活动 ——第六期党史学习分享会
新闻公告
- 党委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全国“两会”精神 03-16
- 学校召开2022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 03-16
- 王敬波副校长出席出版社年度工作会议 03-16
- 《人民日报》:(张小锋)上好冬奥思政课(师说) 03-16
- 学校召开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 03-16
- 贸大近期科学研究进展(一) 03-15
- 我校成功举办“俄乌军事冲突前景及其影响研讨会” 03-15
- 我校组织新冠疫情日常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培训会 03-15
高考招生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生章程(2018年)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08-05
- 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生章程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2014贸大远程秋季招生简章(学历)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8-05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