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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招生相关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招生各省)的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各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本科生招生培养,将按照小规模、高质量、有特色的原则,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规模,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实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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