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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二、学校代码:10058

  四、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六、学校概况: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8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排队,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除江苏省外,当相应批次、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注:江苏籍考生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一、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达到必测科目4C,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包括服从志愿)。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录取,按照《天津工业大学2018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六条 学费: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44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5400元/生·年,艺术设计学类12000元/生.年,戏剧与影视学类15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专业22000元/生·年,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2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七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天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注明高职起点),对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等。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本科新生报到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联合培养方式录取的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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