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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天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五、学校地址: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及雅安道延安南路1号(物业管理、公共关系、学前教育、美术教育高职专业在此校区就读)

  天津师范大学系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57个本科专业,2个国家重点学科,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博士后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34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538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18000余人。天津师范大学的学科门类在部颁本科专业目录所列11个门类中占8个,即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这八大门类学科相互支撑,相得益彰,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3200-4000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8000-10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如线上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生源不足,则可适当降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线下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47%。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23541338 23351635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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