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五、学校地址: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七条 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4400-54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10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为12000-15000元/生.年;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年,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生.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入学须知》。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二、在江苏省录取过程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在津录取政策
二、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统考)》。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该专业录取规则无明确规定,该专业录取规则为按照考生文化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类、键盘类)、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有关机构举办的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统考)》请登录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tjnuzsb.com
电话:022-23541338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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