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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由计算机按事先设定的规则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投档;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各类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使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会调剂到该类专业。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时服从专业调剂,可在该省份所有录取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我校合作办学类专业包括:土木工程(与香港大学合作办学)、微电子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办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办学)、化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办学)等七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对江苏省考生,我校录取时,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2B及其以上。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我校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十六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收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说明

  第十九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方向)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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