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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三路(常宁宫北)

  第五条 层 次:高 职

  学院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南郊大学城,占地591余亩,校园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设有电子工程学院、通信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软件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交通工程学院、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现代教育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及工程实训中心、计算机实训中心、电子实验实训中心、城轨交通实训中心等教学机构,教学,实习(实训)设施完备,生活设施配套齐全。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并监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或举报。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与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是本年度参加高考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对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和高考成绩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不限制应试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核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传真:029-85610805

  邮政编码:710125 网 址:www.sxetcedu.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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