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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财经大学。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下设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3.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5.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将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1.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征集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序录取,即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

  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录取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7.报考我校双语实验班以及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对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省份的考生不作此要求)。我校开设的双语实验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应当谨慎填报以上专业。

  9.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28)87092833。

  第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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