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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绥化学院,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的院校志愿、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内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它各省报考我校的美术、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在参加我校于该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测试且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该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我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待遇。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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