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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028)。

  第十二条 2011年计划招收学生900人。其中本科60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30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9年9月1日后出生)。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政审、面试合格。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为15%。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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