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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328。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历史沿革: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51年的济南铁路机械学校,1958年至1963年曾升格为济南铁道学院,2000年改建为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更名为山东职业学院。

  学院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校园占地806448平方米,校舍面积381750平方米。设有城市轨道交通系、铁道机车与机电装备系、铁道车辆与机械工程系、铁道供电与电气工程系、铁道工程与土木工程系、铁道信号与信息工程系、铁道运输与财经管理系、生物工程系等8个教学系,招生专业28个,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4799人。学院是山东省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济南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两次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学院传承“德育化春雨、润物细无声”的育人风格,重视传统文化教育,成立学生科技、文化社团近99个,结合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文化育人与实践育人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十二五”期间,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国家级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6项,省级一等奖52项、二等奖36项、三等奖37项。至2016年,学生获得的实用新型国家专利达280余项,被授予“济南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

  中央财政及山东省政府为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投入一亿多元资金,重点扶持师资队伍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条山东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山东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山东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考试成绩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对于投档进入我校的考生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在省政策要求必须按照该省录取原则录取的除外。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非美术类艺术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优秀运动员,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男女生比例,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限招女生比例为10%;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限招女生比例为20%;铁道工程技术专业、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只招男生。其它专业没有男女生限制。企业在我院“订单班”的招生性别比例遵从企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地铁”)、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地铁”)与我院合作组建2017级“订单班”。高考成绩公布后,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考生分数分布情况,设定面试资格线,资格线上有意进入地铁公司工作的夏季山东学籍考生,可以参加面试和体检,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获得面试合格证。获得面试合格证的考生在专科批填报志愿,招生考试院投档后,由学校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招生专业及计划:①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站务人员订单班对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②济南地铁驾驶人员订单班对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③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供电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供电技术专业;④济南地铁和青岛地铁轨道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⑤济南地铁铁道信号及通讯维护人员订单班对应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和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招生计划和性别比例设置参照学院与济南地铁、青岛地铁订单协议中的人员数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填报志愿:参与济南地铁、青岛地铁2017年订单班面试和体检并获得面试合格证考生,必须在专科批填报志愿。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三十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盖“山东职业学院”印章。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31—66772211、66772233、66773226、66772188、6677219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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