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328。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八条 学院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
学院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23000号,校园占地1242亩,校舍面积36.68万平方米。设有轨道交通、机械工程、机电装备、电气工程、信息工程、土木工程、管理、生物工程等8个教学院系,招生专业40余个,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2408人。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恪守“知能共进,德道同优”之校训,坚持“为学生的学习和就业服务”的办学理念,秉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的人才培养特色,坚持“以育人为核心,以服务为基础,以管理促发展”的教育理念,毕业生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可,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在“山东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和“山东高校就业工作评估”中均被评为优秀,获得由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荣誉称号,获得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学生资助先进单位”称号。
学院传承“德育化春雨、润物细无声”的育人风格,重视传统文化教育,成立学生科技、文化社团48个,结合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文化育人与实践育人相结合的良好氛围,学生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先后获得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1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2项,获得山东省大学生电子竞赛一等奖10项、山东省数学建模大赛一等奖7项,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7项,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设计创新大赛一等奖1项,省级文艺、体育比赛一等奖10余项。至2013年,学生获得的实用新型国家专利达206项,被授予“济南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优秀科技社团”,成为全省高职院校获奖的单位。
学院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加拿大戴尔特国际商学院、德国兰德舒特高等技术学院、韩国湖南大学开展合作办学或互访交流,与韩国湖南大学联合办学设置的动漫设计与制作、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两个专业,自2009年招生,已连续招生4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盖“山东职业学院”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山东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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