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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为武警部队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只招收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英语语种、军检合格的男性高中毕业生,应往届均可报考,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www.rdzs.com,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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