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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五条 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因生源不足,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2.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传 真:0971-6307627

  4. E_Mail:zsb1@qh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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