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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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059
校本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路53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二批B线;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云南省、湖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当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原则: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学分互认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3.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在广东省的成绩排位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读我校商务英语、英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学分互认项目)专业者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省外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0%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18500元/生·学年。
(三)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学分互认项目)专业国内就读学费:250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高文翔
传真:020-86710905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20-86710302
学校网址:http://www.peizheng.ne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委托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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