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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593号。学院成立于1999年4月,2003年12月 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

  学院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788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就读本校的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签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2016年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专科学费标准:证劵与期货、市场营销专业的学费为11000(元/人.年),会计专业的学费为12000(元/人.年)。

  4、因故退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招生计划:2233名,其中本科计划1909名,专科计划324名,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19名本科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或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

  第八条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招生计划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

  2、凡报考本校的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择优录取。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专业除符合国家体检要求外,还须达到我校要求:

  2、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业。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多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按照学生生源属地原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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