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份进行英语口语测试,则要求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七条 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交通运输(机场工程与管理)、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管理)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需有一定绘画基础,但录取时不加试。
第二十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实施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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