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660号。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2015年招生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6个省(市、区),计划总量为3200,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2015年各省(市、区)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时,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我院承认各省(市、区)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nkzy.com
咨询电话为:0451-88127996、88127993、88127995、88127997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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