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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江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内江师范学院”,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邮编641112。

  第四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内江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网中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三条 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制定执行。有明显身体缺陷及身高不足(男1.60米,女1.50米)的考生慎报师范类专业。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2、其他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美术类专业统一拉通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弱色盲;音乐表演(音乐舞蹈方向、体育舞蹈方向)、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为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专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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