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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卫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500人,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3、对于享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

  1、专业确定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专业排序。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结合等级、科目、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及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的日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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