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东北林业大学 > 高考招生 >

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志愿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第十三条 2008年我校艺术类专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八省有招生计划。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因山东省无专业统考,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各省招办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投档,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第十五条 为配合江苏省2008年实施新的高考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针对江苏省考生的录取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江苏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生单项奖励14种。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另外,在我校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年);国家立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每人1000-3000元/年);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为改善学生生活,凡在校全日制学生,每生每月可享受到33.6元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82192351

  电子邮箱:zsb@nef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相关推荐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