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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为:北京10054、保定10079,英文名称为“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

  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

  电话:010-80796341 80798510 80795314(传真)

  E-mail:zsb@ncepu.edu.cn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大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招生办

  电话:0312-7522426 7523164 5055135(传真)

  E-mail:ncepu_zs@163.com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我校对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自然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对于享受各种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核工程与核技术、电力工程与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应用化学、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广告学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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