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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凡报考英语类专业(含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对于按院校志愿投档的,学校将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学校将同一批次、同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于采用文理分科的批次,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对于不分文理科的批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面向浙江省录取规则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对录取规则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对我校面向该地区的录取原则进行修改的,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mnnu.edu.cn/。免费师范生录取规则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招生录取规则如下:

  (二)学校面向福建省的音乐学(师范类)、音乐学、美术学(师范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1.编导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3.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四)排序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体育类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必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类本科控制线。

  其他省份若无特殊规定,原则上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8640元/年

  闽台合作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闽台合作项目)、经济学(闽台合作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闽台合作项目)采用“4+0”模式,15000元∕年(暂收)学费以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1、达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2006]费298号)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0596-2597633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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