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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mnn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2016年化学(师范)专业、科学教育(师范)专业合并为化学类进行统一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史、理工类各专业的录取规则,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后,学校将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或大类(以下简称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一)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福建省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根据各专业的预录取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进行退档,提交福建省考试院匹配、确认录取结果。

  各专业综合分折算办法为:

  2.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三)学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艺术专业考生按福建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除福建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从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的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中,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福建省体育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福建省体育类考生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六章 收费标准

  专业收费标准批文及文号

  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864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2006]费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6、普通宿舍:500元/生•学年。(闽价[2007]费75号)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6-2529991, 0596-2597633

  学校招生咨询邮箱:zzs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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