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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一、学院名称:兰州工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五、学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的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招生工作,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7年面向甘肃、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陕西、山西、青海、天津、江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 800元/学年(8人/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C(含)以上,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次考虑数学成绩、外语成绩、语文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参加全国统考的,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理工类依次考虑数学、理综、外语成绩;文史类依次考虑语文、文综、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有多种层次的奖学金、助学金、经济困难资助金等;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开辟了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咨询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931-2861447(纪委)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E-mail: 12912033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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