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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

  五、学校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招生工作,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09年面向甘肃、山西、河南、陕西、宁夏、青海等6个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收费标准: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图形图像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为4200元/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年,文史类专业32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700元/学年(8人/间)。学费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标准为准,若有变动则以甘肃省物价局新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单科成绩的要求:(1)对单科成绩数学、英语有一定的要求;(2)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英语为我校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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