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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草拟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183号、256号,闽价费〔2015〕342号,闽价费〔2016〕197号,闽价费〔2013〕310号,闽价费〔2004〕16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核准并加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1.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3.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有排名分省份按照排名分排序,没有排名分的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排列顺序:文科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1.外语类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以上,没有组织外语口语考试的省份不作要求。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对于我校有设考点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志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6.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九条 奖学政策: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2.5%、7.5%、15%。

  第二十条 助学政策: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营业部,账号:13-710101040000744)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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