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龙岩学院,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区,由东肖校区和凤凰校区组成。
第四条:学校已形成本专科教育、师范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是文、理、工、农、教育、经济、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2011年招生计划总数为2500名,其中本科2200名(师范类11个专业530名,非师范类25个专业1670名)、高职高专300名(7个专业),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八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要求:
2.福建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高低录取。
4.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奖学助学政策:
(1)优秀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奖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奖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奖金500元/人·年;获奖面分别为学生数的5%、10%、15%。
(3)根据政策规定,在二年级以上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助学金,特困助学金4000元/人·年,贫困助学金2500元/人·年,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
龙 岩 学 院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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