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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鲁东大学,学校代码10451。

  第五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简介

  长期以来,学校始终以富民兴鲁为己任,以兴学育人为根本,秉承“厚德、博学、日新、笃行”的校训,传承“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砥砺耕耘,开拓进取,孕育形成了“求真求善、尚实尚行”的校风、“严谨敬业、立德树人”的教风和“求是致用、成人成才”的学风,这一切融汇成一种巨大的内在精神力量,成为学校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动力之源。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020人,其中专任教师1323人。在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65人、副教授410人,具有博士学位者246人、硕士学位者741人,研究生导师184人。其中,“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9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山东省教学名师4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0人。拥有中国现当代史、现代汉语等2个省级教学团队。聘有陆大道、赵尔宓等9名院士担任客座、兼职教授。

  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近五年来,学校先后承担各类科研课题449项、科研经费2200多万元,其中国家级课题64项、省部级152项;获得各类奖励305项,其中省部级奖励49项;获得国家授权专利60项,出版学术著作300余部,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800余篇。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原国家教委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200所高校之一,先后与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的37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友好交流关系,在学生交流互派、学分互认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已与国外多所大学合作开展 “2+2”和“3+1”模式的本科生培养,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促进了对外交流,扩大了学校在国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目前,全校师生正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委确定的“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坚决实现两个突破,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大力实施四大战略”的办学思路与目标任务,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创建高水平大学综合性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鲁东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提档线的情况下,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广告学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在山东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鲁东大学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条 鲁东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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