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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1959年,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688号

  第四条 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经德、智、体、美综合评价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及本章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均无加试要求。

  (一)音乐学(音乐治疗方向)。该专业录取按学校公布的《江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音乐学(音乐治疗)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三)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本专业录取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章 奖学、助学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考生由于未被我校录取或对录取结果有疑问,经招生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认为有损其权益者,可向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小组提出申诉,依据《江西中医药大学高招录取考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江西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专科专业招生,如与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有冲突,以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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