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99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招收非艺术类专业考生,无需相关科目成绩要求,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且对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与正常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32号文件精神,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9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人间600元/生/年、4人间1200元/生/年,均按学年缴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对在全国、省、市各种比赛中获得好成绩的学生,学校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开设清真餐厅,欢迎伊斯兰民族考生报考我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鸡西大学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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