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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院校全称:九江学院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五)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2017年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不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使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生源地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英语类、中英合作办学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一)本科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无发音器官疾病;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电话:(0792)8310030 8310031

  网址:http://www.jj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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