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202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自治区改制分流人员医保代管平台、职介流动代管平台: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鉴于因疫情进入医院困难和新信息系统上线后医院因权限无法录入相关待遇信息等客观因素影响,拟将自治区本级202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工作由医疗机构审批调整为统一组织医学专家审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
(三)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如无住院病历可提供门诊病历(需有两次以上就诊记录,门诊病历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医保部门专用章)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报时间及办理方式
(一)领表时间:请各参保单位专管员于11月1日起到校医院(赛罕校区)领取《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
(二)申报时间:11月5日至11月23日(过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病种:自治区本级202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种共计32个(详见附件2)。
(四)申报方式: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交至参保单位,由各参保单位专管员收集、整理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医保中心。
(五)专家集中审核时间截止12月5日。
(六)12月6日至12日进行结果公示,12月13日至30日办理选择定点医药机构等相关手续。
三、待遇享受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的慢性病材料作为备查材料归档留存,不予退还。
(二)我中心对申报的病历资料进行核查,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
附件:1.自治区本级年度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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