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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学院主校区(呼和浩特市)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七条 内蒙古医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纪检监察组及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第十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等调剂。

  第十八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7014 (兼传真)、6657031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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