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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体育学院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中专

  五、办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分别为 4500-6000元/生、年,体育单独招生专业 8000元/生、年,表演类专业 8000元/生、年。中专学费标准:5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8000 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和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体育总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考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本科、中专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网址:http://www.hrbipe.edu.cn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邮编: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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