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电 话:(0731)82791799 82791713
E-mail:zsjy@hnpolice.com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我院侦查学、治安学(含交通管理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禁毒学等四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特殊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院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 .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八)无血液病、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一)考生本人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4、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法学、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8%。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我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 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1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5000元/生.年 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5000元/生.年 法 学:3400元/生.年 (二)专科专业 公共事务管理:3500元/生.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条 我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27%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四十二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院研究确定贫困等级,被评定为院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资助。 第四十四条 我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1年招生工作,由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四月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大学门户 » 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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