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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1449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2007年我院分别被评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和“国家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2007年3月11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两会”专题采访报道。2007年我院被评为“省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四条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488名,其中专任教师304名,专任教师中副高级以上职称104名,中级职称103名,双师型教师139名。同时还聘请了62名客座教授和企业家为学院的兼职教师,构建了一支文理结合、工管结合、梯队结构合理,适应性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六条 高职专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和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学院纪检和监察办公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职专科的录取,在各相关省(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进档的考生按文化课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照顾政策的加分。对加分政策的录取按各省市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黑龙江省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一志愿”的专业录取办法。对“订单培养”专业的招生计划,采取“分数优先,额满为止,低分调至同名称专业”的订单录取办法。对黑龙江省以外考生采用专业清的办法,设定专业20分极差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凡在我校就读的高职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学生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比发放一次,其中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300元。对家庭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金。

  第二十条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招生办电子信箱:hgszsb001@126.com

  电话:(0451) 82455101, 87501263, 86606875, 87501262,86662935,8665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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