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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邮政编码:150025)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普通类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美术统考;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监督下,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第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技能专长测试成绩、思辨能力(计算机技能)考试成绩、文化课综合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市开发区学院路(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网址:http://zs.hict.org.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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