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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300。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 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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