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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 学校代码:10089

  1.校本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

  五、学历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1.河北医科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3.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七、招生计划

  八、录取原则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4.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6. 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专业水平测试成绩需达到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及“专业清”的专业安排方式录取。

  7.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审批后录取。

  9.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11. 我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前期相同,后期分流”模式进行培养。学生在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按学科大类统一学习规定的基础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第三学年,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各专业规模,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学生分流到相应的专业。分流限定在学生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内。药学类分流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两个专业。分流后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完成后续学习任务,在学业结束时根据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合格者可获得所在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九、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住宿费:800元/年。

  十、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办网址: 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717.cn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招生办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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