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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250。

  第四条 学科门类: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管理和教育等八大学科。

  第六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编:4450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5、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的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7、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报考录取权利,对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省招办规定的优录政策录取。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 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总分相等或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按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省招办投档以后,我院一般会与考生进行电话联系,征求考生就读意向,请考生准确填写高考录取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及时与学校招办取得联系,以免影响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各省联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只要取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即可填报我校体育类专业志愿,考生凭“专业考试合格证”及“文化考试准考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所有体育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凡入学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转学。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3000元、学校特等奖学金5000元、学校甲等奖学金1000元、乙等奖学金500元、丙等奖学金300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说明:专业不同,收费各异,依据国家收费政策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代收费项目按湖北省关于高校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招生信息咨询网站:

  ②湖北招生信息网: http://zsxx.e21.cn/school/2946/school_index.html

  ④QQ:72958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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