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内本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专科层次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特殊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
(二)外语语种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一)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三)广东省报考学校美术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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