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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珠海校区: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南侧,邮政编码:51909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二条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理科类、文科类、美术类、体育类在第三批A线录取;高职“3+证书”类在专科高职“3+证书”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我校不设置非第一志愿分数级差,即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校执行省制定的有关照顾录取政策。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2年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3]196号和粤价[2008]150号文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情况如下(单位:元/学年):

  珠海校区:理科类6500,文科类5500,美术类7500,

  广州校区:理科类6000,文科类5000;

  第八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一条 特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也设立了贫困学生助学金,根据学生不同经济状况,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助学金额为600—1200元/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处

  监督电话:020-85297066 0756-7796896

  电子邮箱: kgyjjs@126.com

  咨询电话: 020-85297313 /0756-7796111

  电子邮箱:kzyzsb@126.com

  招生网址:http://zsb.gdit.edu.cn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于2012年3月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2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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