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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轮: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3.对各省志愿中填报艰苦行业的专业以“志愿优先”模式录取。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我校设校考省份的考生须同时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范围内,我校根据考生综合分成绩采用专业级差模式择优录取,即:第一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2分(百分制综合分),第二到第六专业为平行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综合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音乐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100×30%+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

  第十五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福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根据宿舍条件按每人950-1000 元/年(六人间)或1200 元/年(四人间)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

  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91-22866857(兼传真),87893124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 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子邮箱:fdzsb@f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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