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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招生层次:高职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2009年我院计划内统招招生计划17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条 福建省专科提前批、美术类专科批采用一个第一志愿、多个参考志愿的填报方式,凡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可享受20分加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我院的,在我院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在生源不足情况下,最多可享受50分加分的照顾。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住宿费:一学年1200元(住4人/间)、1100元(住5人/间)、900元(住6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城山100号

  联系人:李老师(13306906281) 赵老师(18959199077)

  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14.com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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