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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将按照“分数优先、专业清”的模式择优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指先将考生按照其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然后将每个队列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院校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三、四、五、六等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以及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上述方法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第七条 英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高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金山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生每年;

  4、学院拨出专款配套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减轻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同时,学院设立各种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招生期间,福建农林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期间设立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29806。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fjau.edu.cn)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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